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是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问题的解答,涉及香精、植物提取物等原料带入的致敏原标注要求、多个普通化妆品以套盒形式销售的标签要求、以及“微晶”或“微针”类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解答。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化妆品标签中的致敏原标注要求
对于香精和植物提取物等原料带入的致敏原,化妆品标签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标注。如产品配方中仅填写“香精”,则标签“成分”部分标注“香精”即可;如同时填写“香精”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需要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资料,并在标签中注明。
关键观点2: 多个普通化妆品以套盒形式销售的标签要求
已注册或备案的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时,若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且组合包装的标签信息涵盖内部各个产品的标签内容,则组合包装产品不需要重复上传标签图片。
关键观点3: 关于“微晶”或“微针”类产品的定义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若“微晶”或“微针”类产品的使用方法、产品内容物形态等综合判定为非施用于人体表面,则该类产品的定义超出化妆品的定义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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