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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工资次月或次次月发,员工被迫解除索赔10万,法院判了!

薪人薪事企小薪  · 公众号  · 职场  · 2025-01-21 12:12
    

主要观点总结

雷某在徐州某公司工作,自2016年开始公司改变工资发放时间,雷某认为公司拖欠工资并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补偿请求。经过仲裁和一审法院,雷某的主张未获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影响雷某生活,因此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雷某于2005年加入徐州某公司,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公司应每月支付工资,但公司自2016年开始延迟支付工资。

关键观点2: 雷某因公司拖欠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雷某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仲裁委和法院均未支持其主张。

关键观点3: 公司延迟支付工资的行为并未对雷某的生活造成实质影响。

法院认为延迟支付工资并未迫使雷某通过解除劳动合同寻求救济,且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及时补发了工资。

关键观点4: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不支持雷某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法院认为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际影响雷某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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