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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必须以产品实物作为侵权比对对象?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8-30 07:31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专利侵权诉讼中是否必须以产品实物作为侵权比对对象,并介绍了权利人如何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文章通过梳理公开案例,阐述了在无法获取产品实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相关技术文档、合同、图片、视频等材料进行侵权比对,但这些材料应能全面、完整地反映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侵权比对对象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通常与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进行比对来判断是否侵权。但并非必须以产品实物作为比对对象,也可以通过技术文档、合同、图片、视频等进行比对。

关键观点2: 技术文档、合同、图片、视频等作为侵权比对对象

相关技术文档、合同、图片、视频等如能全面、完整地反映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可作为侵权比对对象。但应确保这些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关键观点3: 举证责任与后果

如果权利人使用技术文档、合同、图片、视频等作为侵权比对对象,应确保这些材料能全面反映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不能,权利人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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