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解释拟规定'开门杀'、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等问题,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主要关键点的内容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非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机动车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在其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应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等也作出规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的责任划分
在租赁、借用等情况下,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机动车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在其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
关键观点2: 机动车乘车人的开门责任
被侵权人可主张机动车乘车人因开车门致他人损害的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且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键观点3: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当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
关键观点4: 其他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涉及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以及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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