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我们都是担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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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国家工作人员“牵线搭桥”如何定性

我们都是担当人  · 公众号  ·  · 2024-08-20 20:59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国有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不同主体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在双方合作成功后,收受一方给予的“介绍费”,其行为的性质究竟是受贿还是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问题。文章结合具体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探讨,为此类案件的认定提供了借鉴。同时,文章详细解析了三个典型案例,对难点进行了辨析。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例一:甲的“牵线搭桥”行为属于履职行为,事后收受“介绍费”应认定为受贿。

甲作为国有公司的领导,其帮助本单位解决困难、推荐客户、提高业绩是职责所在。甲引荐合作方与本单位合作成功,让双方获利,是一种履职行为。甲事后基于该履职行为收受另一合作方的财物,符合受贿的特征。

关键观点2: 案例二:丁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斡旋受贿的要件。

丁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丁的行为已经超越了居中的程度,符合斡旋受贿的规定,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关键观点3: 案例三:庚在本人职务有影响制约关系的合作方之间“牵线搭桥”,应认定构成受贿犯罪。

庚利用本人对管理服务对象的制约权为另一方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收受“介绍费”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判断行为性质的考量因素包括双方的合作是否基于自愿、合作是否公平公正、符合国家通行做法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对合作方的制约影响大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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