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新《公司法》下的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是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基础上的补充,旨在解决在集团公司情境下,子公司层面董监高等主体侵害子公司权益时,母公司股东如何维护子公司利益的制度空白。文章从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定义、与现行股东代表诉讼的异同、重点问题解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定义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是新《公司法》第189条规定的制度,指在集团公司背景下,当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未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损害子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母公司股东有权代表受损的子公司提起诉讼,胜诉利益归属于该全资子公司。
关键观点2: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与现行股东代表诉讼的异同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在具体适用规则上基本相同,包括适用情形、适用前置程序、适格原告和被告的范围等。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告身份性质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为公司股东,而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母公司股东。
关键观点3: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重点问题解析
包括(1)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股东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2)起诉时持有股权但在判决前丧失股东身份的处理原则;(3)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仅适用于全资子公司;(4)涉及调解的处理原则;(5)涉及诉讼费用的分摊原则;(6)胜诉利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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