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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卫星:论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数字法治  · 公众号  · 金融 法律  · 2025-10-12 10:00
    

主要观点总结

申卫星教授在文章中探讨了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认为这种关系构成了数据产权配置的逻辑起点。文章指出,数据来源者享有对数权(包括持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以及对人权(即获取或复制转移数据的权利),而数据处理者则通过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实现数据利用场景的权能组合配置。文章还讨论了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的义务,包括数据处理者对数据来源者的协助义务、保障义务和克制义务,以及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之间的不破坏和不恶意竞争义务。此外,文章还探讨了数据产权的平行持有原则,以及数据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衔接。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数据来源者享有对数权(包括持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以及对人权(即获取或复制转移数据的权利),而数据处理者则通过三权分置实现数据利用场景的权能组合配置。

关键观点2: 数据处理者的义务

数据处理者对数据来源者负有协助义务、保障义务和克制义务,确保数据来源者的数据权益得到保护。

关键观点3: 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的义务

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互负有不破坏和不恶意竞争义务,防止数据产权的滥用和竞争关系的破坏。

关键观点4: 数据产权的平行持有原则

在平行持有框架下,数据处理者需就经营权的行使取得其他平行权利人的同意,以确保数据的合理使用和分配。

关键观点5: 数据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衔接

通过引入不破坏和不恶意竞争义务,数据产权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共同构建数据保护与竞争权益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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