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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曾含“商标代理”3个月致使名下商标被宣告无效|二审改判判决书

知产库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12-30 21:51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围绕乐某公司的商标代理咨询业务及诉争商标的合法性展开。安某公司认为乐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商标代理咨询服务,因此其申请的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要求宣告商标无效。国知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一审法院支持了安某公司的主张,但北京高院在二审中改判,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判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乐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诉争商标的申请与裁定过程

乐某公司在2018年8月-11月期间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咨询”服务。安某公司据此认为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应予无效。国知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关键观点2: 一审法院的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乐某公司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该条款,应予无效宣告。

关键观点3: 北京高院的二审改判

北京高院在二审中改判,认为《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定。基于在案证据,难以证明乐某公司属于“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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