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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表他人地图作品构成侵权

科亮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 2025-09-05 16:57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著作权纠纷案的概述。四川某甲有限公司(简称某甲公司)与新疆某乙有限公司(简称某乙公司)因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纠纷。某甲公司起诉称某乙公司在小红书上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地图图片,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认定某乙公司侵权,判决其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来源

(2025)新01民终320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关键观点2: 当事人

上诉人:四川某甲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新疆某乙有限公司

关键观点3: 审理过程

本案经过二审,终审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4: 争议焦点

1.某乙公司是否侵犯某甲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2.如果构成侵权,某乙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关键观点5: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案涉地图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图形作品;某甲公司对案涉地图享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某乙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案涉地图,构成侵权。

关键观点6: 二审法院认为

维持了一审判决,未支持某甲公司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确认某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并不严重,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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