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二章,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的环保验收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申报要求、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的申报与变更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排污费征收制度、总量控制区的划定与管理、特殊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限制、重点城市的划定与达标要求、酸雨控制区或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划定、企业清洁生产工艺的要求、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与设备的淘汰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现场检查权、大气污染监测制度以及大气环境质量公报的发布等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保要求。
包括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以及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的环保验收等。
关键观点2: 排污单位需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和处理设施。
包括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关键观点3: 法律规定了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污费征收、总量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包括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以及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的划定与管理等。
关键观点4: 特殊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限制和重点城市的划定与达标要求。
在特殊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重点城市需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关键观点5: 法律还规定了清洁生产工艺和淘汰落后工艺与设备的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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