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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应同时约束所有合伙人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5-02-26 00:0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涉及A美甲店老板蒋某与员工杨某、严某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协议中包含竞业限制条款,但在合伙关系终止后,杨某配偶注册了同品牌的美甲店,杨某和严某入职该店,引发蒋某对违约金的诉讼。案件争议焦点包括合伙协议的有效性以及杨某、严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合伙协议的有效性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合伙关系和劳动关系无法并存,因此《合伙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关键观点2: 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

竞业限制条款约束的应是包括蒋某在内的全部合伙人,而非仅约束杨某、严某。

关键观点3: 合伙财产清算的问题

合伙关系终止后,应依法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蒋某作为财务管理人,未主动与其他合伙人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而是独自经营A美甲店,占据合伙财产,其无权向杨某、严某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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