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中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方法。解释明确了新保险合同准则涉及的浮动收费法下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或会计处理,以及新收入准则下保证类质量保证的科目选择和报表列示。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浮动收费法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解释明确了新保险合同准则下浮动收费法下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包括可以选择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同时采用两种模式。并要求企业对于此类投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解释时进行追溯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关键观点2: 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解释明确了新收入准则下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要求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在损益表中列示为营业成本。也要求企业在首次执行解释时进行追溯调整。
关键观点3: 解释的重要性
该解释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和会计政策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和保证类质量保证的处理,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财务报表和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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