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唐元兵代表提出的关于督促具有歌舞娱乐性质的酒吧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建议的答复函。答复内容涉及酒吧的管理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许可、备案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方面。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酒吧的管理部门与性质
酒吧不属于歌舞娱乐场所,而是属于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其管理部门由《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规确定。
关键观点2: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责任部门
不兼营娱乐服务的酒吧,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兼营娱乐服务的酒吧,市场监管部门和文旅部门需明确分工。对违规经营者,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关键观点3: 酒吧经营许可与备案要求
餐饮服务经营酒吧必须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部分兼营娱乐服务的酒吧需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而非备案。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服务的酒吧将被取缔。
关键观点4: 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服务的酒吧,文化旅游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相关法规对于此类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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