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探讨了个人信息爬取行为在实务中的“过罪化”倾向,并分析了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文章指出,对于已授权、公开及私密的个人信息的爬取行为,应结合信息流通的时代背景进行分类评价,适度限制入罪范围。对授权个人信息的爬取,因主体的知情同意不应认定为犯罪;对公开个人信息的爬取,应综合考量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来判断其正当性;对私密个人信息的爬取,需判断是否严重侵害个人利益。文章认为,应适度限制对个人信息爬取行为的入罪范围,在信息流通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寻求平衡,防止刑法过度打击导致信息产业萎缩,妨害我国数字经济发展。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个人信息爬取行为在实务中存在“过罪化”倾向
实务中对于个人信息爬取行为的入罪呈现扩张化的趋势,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息流通。
关键观点2: 个人信息爬取行为分类评价
对于已授权、公开及私密的个人信息的爬取行为,应结合信息流通的时代背景进行分类评价,适度限制入罪范围。
关键观点3: 授权个人信息的爬取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因主体的知情同意,对授权个人信息的爬取行为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键观点4: 公开个人信息的爬取行为应综合考量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对公开个人信息的爬取行为,应综合考量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来判断其正当性。
关键观点5: 私密个人信息的爬取行为需判断是否严重侵害个人利益
对私密个人信息的爬取行为,需判断是否严重侵害个人利益,不能仅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为由认定犯罪。
关键观点6: 适度限制入罪范围
应适度限制对个人信息爬取行为的入罪范围,在信息流通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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