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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讯】最高院民三庭专家解答知识产权审判若干实务问题(四)

IP上海知产观察  · 公众号  ·  · 2025-12-09 09:3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是关于如何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字号”的答疑意见。解释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字号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并以“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等诉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进行了说明。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认定字号是否构成一定影响需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情况、宣传情况、标识受保护情况等因素。

关键观点2: 具体案例说明

以“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等诉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说明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字号是否构成一定影响,并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观状态。

关键观点3: 认定的主要因素

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起始时间点、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情况等,这些因素在认定字号是否构成一定影响时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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