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的详细法律裁判文书。该案涉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与法定迟延履行责任的区别,以及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时间问题。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至价款实际清偿之日,并纠正了二审法院对停产期间加工费及违约金的错误认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涉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认定及违约金计算问题。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二审判决将正常生产期间加工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截止时间调整至判决生效之日是否适用法律错误。
关键观点3: 再审理由
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将违约金判决至实际清偿之日,并认为二审判决对停产期间加工费的认定及未支持停产期间加工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错误。
关键观点4: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纠正了二审法院的错误认定,确认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至价款实际清偿之日,并维持了关于停产期间加工费的判决部分,驳回了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5: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解释。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