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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合同,谁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06-05 19:22
    

主要观点总结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将相关主体均列为被告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共同给付货款责任。江苏省启东市法院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确定被告洪都上海分公司为承担责任主体并判决给付原告启阳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审理过程中识别了买卖合同的主体,并认定洪都上海分公司为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此外,文章还介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要性,并通过更多案例进行了说明。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核心争议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识别买卖合同的主体,继而认定合同的责任承担。

关键观点2: 案情概述

原告启阳公司向案涉产业园项目供应玻璃,供货后根据朱某敏的要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洪都上海分公司向原告付款部分货款。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将相关主体均列为被告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共同给付货款责任。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洪都上海分公司为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并判决其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

关键观点4: 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司法裁判中识别合同主体,认定合同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本案系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来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

关键观点5: 案件启示

合同关系的审理应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允许与合同相关的主体进入诉讼。法院需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的法律关系,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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