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一起药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乙药业公司因恶意注册并使用与原告甲药业公司驰名商标“长秀霖”高度近似的“长舒霖”商标,被判决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金额创下江苏省药品商标侵权案件最高赔偿纪录,达到6000万元。案件涉及两家知名药业公司的纷争,其中甲药业成立于1998年,而乙药业是甲药业的前股东。案件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药品的特殊性质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等多个方面。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甲药业研制出国产第三代胰岛素“长秀霖”并申请注册商标。乙药业作为甲药业的前股东,在甲药业使用并注册“长秀霖”等系列商标后,注册了近似商标“长舒霖”。
关键观点2: 侵权行为
乙药业将“长舒霖”商标使用在甘精胰岛素注射液产品上,包装装潢与甲药业的“长秀霖”近似,并向全国销售,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乙药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采用裁量性赔偿方法计算赔偿金额。由于乙药业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赔偿甲药业经济损失6000万元。
关键观点4: 案件影响
高额判赔彰显法院对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警示医药企业需遵守商业道德,避免利用历史关联或近似标识不当牟利,净化医药领域竞争环境,依法维护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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