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宝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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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4号

宝山市场监管  · 公众号  · 法律 政策  · 2025-12-26 16:39
    

主要观点总结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剑指连锁企业总部“只收费、不担责”等问题。该规定细化了各方责任要求,适用于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规定包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企业总部的责任、门店的责任、监督检查等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了加强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关键观点2: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

关键观点3: 监督管理原则

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分级分类、突出重点、体系管理、风险管控的原则

关键观点4: 企业总部的责任

企业总部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关键观点5: 门店的责任

门店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对其销售食品的安全负责

关键观点6: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

企业总部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关键观点7: 处罚措施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如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高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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