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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如何区分一般保证与债务加入?|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10 21: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围绕书籍《保全与执行一本通——法律规范、胜诉实战与典型案例详解》展开,介绍了关于一般保证与债务加入的区别以及相关的实务经验。文章还引用了某投资管理公司诉某电气公司、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书作为案例分析,详细阐述了一般保证的性质和责任承担方式。最后,介绍了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和相关团队的业务领域和联系方式。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一般保证与债务加入的区别

第三人的债务加入意味着第三人的身份转化为债务人,所需承担的连带责任要明显重于一般保证的补充责任。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不能承担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而债务加入并不具有补充性,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新债务人履行债务。

关键观点2: 案例分析:某投资管理公司诉某电气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该案例涉及一般保证合同和债务加入的判断。法院在裁定书中论述了核心争议点,即某电气公司应否承担责任。补充协议被认定为一般保证合同,某电气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只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责任。

关键观点3: 相关法律条文及规定

介绍了与文章内容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包括《民法典》中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关于债务加入与保证责任认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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