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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公众号转发他人作品构成侵权

科亮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法律 科技媒体  · 2025-11-11 16:49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著作权纠纷案的分享,涉及杭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和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甲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提供了与乙公司主张权利作品基本一致的被诉侵权作品,侵犯了乙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乙公司获得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普通许可及维权许可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50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杭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甲公司)和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乙公司)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观点2: 侵权行为

甲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提供了与乙公司主张权利作品基本一致的被诉侵权作品,侵犯了乙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键观点3: 乙公司的权利

乙公司通过《著作权实施许可合同》获得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普通许可及维权许可,具有提起本案的诉讼资格。

关键观点4: 证据认定

乙公司提交的时间戳录屏证据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甲公司对证据取证显示时间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观点5: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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