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一篇关于税收宣传月期间有关发票专题的热点问答,涉及增值税发票的处理、税务登记注销时发票的处理等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键观点2: 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时,需要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并注明“作废”或“红冲”字样。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关键观点3: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需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需要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同时,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时,需要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关键观点4: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
根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但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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