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吴维锭副教授的文章主要讨论了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问题,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在认定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时的特殊性,并基于这些特点对传统的侵权模式进行了反思与改进。文章指出,我国司法实践在认定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时,呈现出与学界主流观点不同的处理方式,这源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特殊的委任法律关系。文章建议,为了更好地体现这种特殊性,在认定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时,主观过错的认定应当融入行为违反勤勉义务的认定中;行为违反勤勉义务的认定上,应当结合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类型进行分类讨论;公司损失应包括财产权损失、纯粹经济损失和维持公司程式的利益损失等;因果关系的认定须特别关注集体决议机制的影响。在法律效果上,民事责任形式应多元化,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厘定应特别关注维持公司程式的利益损失的计量、可预见性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的引入以及多个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与公司之间以及董事内部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我国司法实践在认定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时的特殊性
我国司法实践在认定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时,呈现出与学界主流观点不同的处理方式,这源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特殊的委任法律关系。
关键观点2: 对传统侵权模式的反思与改进
为了更好地体现董事与公司之间特殊的委任法律关系,建议在认定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时,主观过错的认定应当融入行为违反勤勉义务的认定中;行为违反勤勉义务的认定上,应当结合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类型进行分类讨论;公司损失应包括财产权损失、纯粹经济损失和维持公司程式的利益损失等;因果关系的认定须特别关注集体决议机制的影响。
关键观点3: 民事责任形式的多元化
在法律效果上,民事责任形式应多元化,除了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可包括确认违反勤勉义务、继续履行勤勉义务和限制任职资格等责任形式。
关键观点4: 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厘定
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厘定应特别关注维持公司程式的利益损失的计量、可预见性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的引入以及多个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与公司之间以及董事内部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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