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旨在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数据应用及监督管理。规定了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联网、运行维护等要求,以及排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要求,数据应用,监督管理等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目的和适用范围
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相关活动。
关键观点2: 重要定义
明确了自动监测设备、监控设备、自动监测数据等定义。
关键观点3: 排污单位责任
排污单位需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和监测站房,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联网、验收报备及信息公开,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实时上传自动监测数据,并规范申报、处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产生的废液。
关键观点4: 第三方运维单位要求
第三方运维单位需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得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关键观点5: 安装联网规定
排污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对于应联网的排污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依申请暂缓联网。
关键观点6: 运行维护规定
规定了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要求,包括设备运维单位的要求、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设备因故障、停运、计划性维护等非正常采样监测期间的要求等。
关键观点7: 数据应用和监督管理
介绍了排污单位依法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在完成调试(含验收、备案)联网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收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同时,介绍了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报警信息或涉嫌环境违法线索后的处理流程,以及排污单位、第三方运维单位及自动监测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管理要求。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