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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控制权的定义分析将参股公司认定为联营企业的合理性

会计雅苑  · 公众号  · 财务  · 2025-06-22 11:03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公司关于设立的两家研发型子公司舜景生物和尧景基因的处理问题。这两家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后,公司按照联营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同时,公司董事长在两家公司兼任重要职位。关于公司是否将这两家公司认定为联营企业的合理性以及处理投资收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公司将舜景生物和尧景基因认定为联营企业的合理性分析。

文章分析了公司根据会计准则中关于控制权的定义,结合舜景生物和尧景基因的实际情况,认为公司对这两家公司的股权投资构成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因此将其认定为联营企业具有合理性。

关键观点2: 公司处理投资收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文章指出,公司在丧失对舜景生物和尧景基因的控制权时,按照非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控制权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投资收益,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同时,文章还解释了相关会计准则的具体条款和规定。

关键观点3: 公司董事在参股公司的角色。

文章提到公司董事在舜景生物和尧景基因中兼任执行董事或董事长,但公司在决策过程中无法单方面主导董事会决议,这影响了公司对这两家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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