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开发商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一案的阐述,涉及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之间的合同纠纷。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2009年4月23日,世华公司与中医药研究院就中医药研究院职工团购世华公司的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一致,签署了临时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世华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项目停工。2020年,世华公司向中医药研究院发送通知函,主张合同无效。中医药研究院不认可,引发争议。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世华公司能否以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关键观点3: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开发商为获取房屋价格上涨的利益,以自己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世华公司作为房屋出卖方,负有完善房屋相关建审手续后向购房人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的义务。
关键观点4: 实务要点
开发商为获取房屋价格上涨的利益,以自己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房屋预售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观点5: 相关法律条文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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