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苏宇教授认为,对人工智能实行适当的区分式治理是人工智能立法中最为基础而关键的问题之一。他主张采取模块组合式框架来治理人工智能,而非“分类分级”式框架,以避免高昂的错误划分成本和难以回应超越单纯风险治理的立法目标。苏宇教授详细分析了人工智能立法中“模块组合”框架的基本构型,包括参数模块、生成模块、开源模块、隔离模块和运动模块,并指出相关规则模块应根据治理对象的特点而针对性地适用,且可以根据未来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而动态增减。他认为《人工智能法》应以专门性的章节进行制度设计,以更好地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人工智能立法框架选择
苏宇教授提出,对人工智能实行适当的区分式治理是人工智能立法中最为基础而关键的问题之一,主张采取模块组合式框架以紧密扣合人工智能自身的发展规律和技术特性,而非采取“分类分级”式框架。
关键观点2: 模块组合式框架的基本构型
苏宇教授详细分析了人工智能立法中“模块组合”框架的基本构型,包括参数模块、生成模块、开源模块、隔离模块和运动模块,并指出相关规则模块应根据治理对象的特点而针对性地适用,且可以根据未来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而动态增减。
关键观点3: 《人工智能法》的制度设计
苏宇教授认为,《人工智能法》应以专门性的章节进行制度设计,以更好地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并建议构建动态调节机制以支持模块化法律规则演化与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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