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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鸣捷:《民法典》第445条(应收账款质权)评注|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25 18: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应收账款质权设立要件、出质后再转让的限制及法律效果、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模式以及应收账款质权实现方式的论述。文章首先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要件包括处分行为意义上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出质人有处分权、应收账款具有特定性与可处分性、办理出质登记。接着,讨论了出质后再转让的限制及其法律后果,即出质人可能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但转让行为效力不受影响。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的法律性质是准法律行为,通知发出主体可为质权人,但需表明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模式采对抗主义,通知不得由登记替代。最后,文章详细说明了现实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主要方式是向债务人收取,将来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首选是就账户内款项主张权利,以变价将来应收账款为备选。同时,文章还涉及了证明责任问题,质权人需举证证明其享有质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要件

包括处分行为意义上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出质人有处分权、应收账款具有特定性与可处分性、办理出质登记。

关键观点2: 出质后再转让的限制及法律后果

出质人可能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但转让行为效力不受影响。

关键观点3: 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的法律性质及效力模式

通知的法律性质是准法律行为,通知发出主体可为质权人,需表明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对债务人的效力模式采对抗主义,通知不得由登记替代。

关键观点4: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方式

现实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主要方式是向债务人收取,将来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首选是就账户内款项主张权利,以变价将来应收账款为备选。

关键观点5: 证明责任

质权人需举证证明其享有质权,包括存在于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押负担的处分合意、已办理出质登记、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以及存在有效的质权所担保的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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