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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还是“定金”?一字之差引发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29 14:23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描述了一个关于赵某与月子中心、刘某之间因签订母婴护理服务协议产生的合同纠纷。赵某因月子中心未能按约提供服务而要求退款,并涉及定金、订金的性质争议以及刘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合同概况与纠纷起因

赵某与月子中心签订母婴护理服务协议,约定由月子中心提供月子服务,合同总价108600元。后因合同履行地点变更导致纠纷,赵某要求退款并起诉至法院。

关键观点2: 定金与订金的法律争议

法院对于赵某主张的定金返还请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中的定金条款被修改且赵某未能证明该笔款项系定金性质,而是订金,属于预付款。

关键观点3: 刘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系作为月子中心的经办人与赵某沟通合同事宜,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观点4: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月子中心返还赵某服务费108600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5: 法官说法及实务提示

法官对定金、订金的性质及法律效力进行了说明,并阐述了自然人的行为如何区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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