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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期丨赵某忠、崔某梅诉贺某军、第三人某物业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 公众号  · 科技自媒体  · 2025-12-29 11: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公用下水管道堵塞致财产损害案件的总结,涉及责任主体的认定和责任承担的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某号楼业主因公用下水管道堵塞导致财产损害,涉及501室、701室的装修工程及物业公司责任问题。

关键观点2: 责任主体的认定

因堵塞物系大块水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但根据时空上的共同性判断,501室和701室的装修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已尽合理的维护和管理义务,无需担责。

关键观点3: 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法确定具体责任大小的,连带责任人均需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关键观点4: 案例注解

公用下水道堵塞物来源不明的归责问题,应根据堵塞物的种类、情况等因素确立过错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定期疏通清理的义务,楼上住户在装修过程中应注意遮挡管道口,避免造成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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