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涵盖持票人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向其他前手追索的司法认定、收单机构违规设置特约商户结算账户的责任认定、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和解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擅自干预管理人业务活动的民事责任认定、上层私募基金投资人对下层基金的底层资产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认定、新三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履行义务、保荐人行使保荐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性判断、以虚拟货币为投资标的的委托理财合同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涉新业态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以及机动车保险增值服务的法律性质认定与责任承担等十个方面。每个案例都包含裁判要旨、基本事实、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持票人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向其他前手追索的司法认定
持票人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且重整程序终结后,有权向前手进行票据追索。
关键观点2: 收单机构违规设置特约商户结算账户的责任认定
收单机构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负有保障特约商户交易安全、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因未尽合理审核义务导致商户资金损失,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3: 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和解案
上海金融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推动证券纠纷集体诉讼整体实质化解,体现了高效、终局化解纠纷的原则。
关键观点4: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擅自干预管理人业务活动的民事责任认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若实质性介入基金管理活动并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键观点5: 上层私募基金投资人对下层基金的底层资产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认定
双层基金构架中,上层基金投资人不能通过与管理人订立质押合同的方式,实现对下层基金底层资产的优先受偿。
关键观点6: 新三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因丧失控制地位而免除承诺义务
新三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回购异议股东股份的承诺,不因控制地位变化而免除。
关键观点7: 保荐人行使保荐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性判断
保荐人在发行人重要财务指标、诉讼、公司治理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有权调整保荐意见,终止保荐并解除合同。
关键观点8: 以虚拟货币为投资标的的委托理财合同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以虚拟货币为投资标的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应返还财产,并根据过错分担损失。
关键观点9: 涉新业态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新业态从业者的工作特性导致保险合同中“业务有关工作”的解释需结合雇主经营范围、法律要求及是否受指派等因素综合判断。
关键观点10: 机动车保险增值服务的法律性质认定与责任承担
保险人提供的车辆保险、维修等复合型服务应结合缔约目的、是否获益及修理方选任等因素认定其法律性质,未尽必要注意义务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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