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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具有商业标识意义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科亮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 2025-09-22 15:1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成都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指控某甲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和四川某甲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简称“某律”进行经营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定两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甲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和四川某甲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成都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字号及注册商标“某律”,进行经营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观点2: 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某甲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和四川某甲法律咨询服务公司采用书面形式向成都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2000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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