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江军和李牧翰在《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25年第01期发表文章,探讨了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引发的伦理风险。文章指出,人工智能的技术内核包括大数据、算法和自动化决策,这些技术内核对传统金融伦理基础造成损害,如隐私权的侵害、自决权的代替、法律责任不明等。文章认为,为了解决这些伦理风险,需要从法律层面切入,对人工智能的应用实施限制、对大数据基础进行审核、对算法进行有效监测。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人工智能技术内核引发伦理风险
人工智能的技术内核包括大数据、算法和自动化决策,这些技术内核在理论上对传统的金融理性等伦理基础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关键观点2: 技术内核造成的伦理风险
智能技术造成了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侵害、自决权代替、法律责任不明等影响。
关键观点3: 法律治理路径
文章提出应当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实施限制、对大数据基础进行审核、对算法进行有效的监测,以完成对人工智能伦理风险进行规避和控制。
关键观点4: 法律治理的重要性
法律治理对于解决人工智能伦理风险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逻辑上的因果性和制度层面的必要性。
关键观点5: 法律治理路径的可行性
文章通过法律视角出发,分析了人工智能背景下金融伦理的深层次矛盾,并从制度视角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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