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贾*和陈**作为保荐代表人,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在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未审慎核查发行人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研发费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未充分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流向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未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对赌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等。这些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则和审核要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未完整披露其在报告期间进行理账以及理账前后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未按照相关规则和审核问询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关键观点2: 财务核查不严格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未审慎核查发行人的财务信息,包括对研发费用、收入确认以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方面的核查。核查过程中存在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的问题。
关键观点3: 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流向及关键岗位人员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核查不全面,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上述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验收单不规范等异常情形。
关键观点4: 未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对赌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
发行人与投资方签署的投资协议中包含了特殊权利条款,但发行人未完整披露。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未及时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这些特殊权利条款。
关键观点5: 受到纪律处分
由于上述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受到了本所的纪律处分,包括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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