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科亮知识产权
北京商标注册、转让、异议、答辩、撤销、变更、续展、复审、质证、无效、行政诉讼、驰名商标认定、软件与作品著作权登记、进口软件产品备案、专利申请、海关备案、商标国际注册、专利PCT申请、知识产权战略策划与讲座、法律服务......
TodayRss-海外RSS稳定源
目录
今天看啥  ›  专栏  ›  科亮知识产权

擅自使用他人标识图案字样构成侵权

科亮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10-16 14:12
    

主要观点总结

A公司、蔡某芳、B公司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C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他们主张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认为他们使用的两个注册商标上下排列组合使用并未构成不规范使用,且C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其权利商标。但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B公司使用的标识与C公司的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属于对两个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且C公司在网络平台上销售其产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B公司生产、销售侵犯C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判决A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商品,B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C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关键观点2: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定A公司、B公司使用的标识与C公司的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属于对两个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3: 上诉请求

A公司、蔡某芳、B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C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主张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

关键观点4: 网络交易平台的销售情况

A公司、B公司、蔡某芳上诉称C公司未实际使用权利商标,但二审法院认为**商城、**商城、**易购等网络交易平台上均有C公司的产品销售,因此,该主张不予采信。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
文章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