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关于我国《商标法》第19条4款的规定及其对于企业申请商标的影响。文章内容主要涉及自2014年以来,企业因经营范围包含特定词汇(如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等)在申请商标时遭遇的问题。文章还详细阐述了商标代理机构的定义以及不同案例的解析,并介绍了最新的官方共识和审查标准的变化趋势。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关于《商标法》第19条4款的规定
该条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关键观点2: 经营范围与商标申请的关系
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特定词汇(如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等)会影响其申请商标的结果。根据最新共识,未经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申请人,经营范围中明确含有商标代理含义的经营项目的,视同为商标代理机构。而未明确指向商标代理含义的经营项目,则不视同为商标代理机构。
关键观点3: 关于商标代理机构的定义
商标代理机构包括已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工商营业执照中记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以及虽未备案但实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
关键观点4: 最新变化与趋势
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于申请人经营范围中包括商标分类4506 “知识产权服务”是否可以注册自用商标的审查标准趋于合理,越来越趋于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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