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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非易、刘子娴:司法介入涤除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的判断标准和变更程序设定|至正研究

至正研究  · 公众号  ·  · 2025-06-12 14: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涉及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纠纷案例。陈某飞诉某装饰公司,要求涤除其在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文章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背景、经过、争议焦点、裁判理由等,并关联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索引。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陈某飞是某装饰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因与公司大股东出现严重分歧,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变更登记。但公司未予配合,陈某飞遂提起诉讼。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陈某飞可否诉请法院判决涤除其某装饰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司法介入的判断标准,以及司法判定涤除的情况下,变更登记的具体程序要求。

关键观点3: 裁判理由

陈某飞有权提出辞职并请求涤除其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司法介入的条件是陈某飞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仍无法实现身份涤除。在司法判定涤除的情况下,变更登记的程序要求包括公司应及时改选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登记,如公司未予办理,则法院可判决涤除陈某飞的登记事项。

关键观点4: 关联法律规定

本案关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

关键观点5: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7民初12868号民事判决;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2民终1343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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