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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人民司法》:有限合伙份额关联交易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执行

上海金融法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6-13 17:11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一起关于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涉及关联交易、工商登记、善意执行保护等法律问题。案中,某投资公司与某资本公司之间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导致某银行基于工商登记的权利外观申请保全并强制执行该有限合伙份额。某投资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但被法院驳回,遂提起诉讼。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权利位阶的考量:未经登记的有限合伙份额不当然优先于执行债权

有限合伙份额在未经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其权利性质更偏向债权,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未经登记的有限合伙份额并不当然优先于执行债权。

关键观点2: 关联交易的考量:关联交易的风险不宜由善意第三人负担

关联交易由于涉及到同一利益目标下的交易,其交易逻辑不同于通常的商事交易。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关联交易的风险应由关联交易方承担,而不应由善意第三人承担。

关键观点3: 善意执行保护的考量:申请执行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申请执行人对经工商登记的有限合伙份额商事外观具有合理信赖利益。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应当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同时,案外异议人也应就其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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