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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期|在企业办理止付冻结的内部登记不发生股权质押效力

江西民事审判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04 08:4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省高院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要旨,重点解析了在企业办理止付冻结的内部登记下股权质押的效力问题。文章指出,虽然内部登记不符合法定要求和公示公信的效果,但股权质押仍具有担保效力,债权人可就该股权拍卖变卖的价值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背景介绍

本文介绍了省高院对本级审结的民商事裁判文书进行分类整理,并挑选部分在民法典体系下仍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进行解析。

关键观点2: 案件基本情况

某农商行与某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及企业办理止付冻结的内部登记下股权质押的效力问题。

关键观点3: 裁判要点

二审认为,某农商行与某远公司的股权质押合同有效,但因未进行法定公示,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某农商行仍可就该股权拍卖变卖的价值受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键观点4: 法律解析

依据物权法和九民会纪要的规定,担保物权必须源自法律的明确规定。以企业内部止付冻结方式办理的股权质押,不具有物权效力,但合同仍然有效。债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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