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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补交反驳证据,法院以超期举证为由不予接受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裁判实务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 2025-10-22 11:4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报道了一起关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的二审案件。深圳市杉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杉源公司)主张其与青岛鲁健本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鲁健公司)存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关系,要求支付研发费用。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关系,驳回了杉源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原审法院拒不接受杉源公司补充证据的问题

杉源公司在原审庭审后提交了反驳证据,但原审法院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绝接收。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原审法院的做法存在适用法律有误的问题,但是并未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

关键观点2: 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关系的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关系。首先,没有书面合同;其次,聊天记录未体现研发要求、研发费、验收标准等合同基本内容;再次,无法证明鲁健公司提出了具体的血压仪产品研发需求,且杉源公司系根据鲁健公司的需求研发涉案血压仪产品。

关键观点3: 案件的最终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裁判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深圳市杉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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