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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不去,能否被迫解除要经济补偿?(高院再审)|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  · 公众号  ·  · 2025-07-26 21: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则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实务案例。员工刘和珍因公司生产线搬迁导致原岗位不存在,公司在未能提供新岗位的情况下,刘和珍以公司未能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及高院裁定,最终高院裁定驳回刘和珍的再审申请。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刘和珍在公司工作多年,最后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公司环保原因搬迁导致生产线转移到安徽广德,刘和珍原岗位不存在。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和珍以公司不能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键观点3: 仲裁及一审结果

仲裁委不支持刘和珍的要求,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为刘和珍提供工作岗位,工资出现大幅度下降,刘和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

关键观点4: 二审及高院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因环保原因搬迁导致岗位不存在不能归责于公司,员工不能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合同。高院裁定驳回刘和珍的再审申请,认为公司继续留用劳动者且在劳动者不提供工作的情况下发放最低工资与法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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