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等方面的知识,包括实务新书介绍、法答网精选答问等。文章关键点是抵押权人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行使、人民法院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后的措施、房屋承租人能否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应当以哪个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等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抵押权人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行使及于不动产的租金问题
抵押权人在抵押物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前提下,有权收取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包括租金。但抵押权人需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这一规则有利于抵押权的实现和抵押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功能。
关键观点2: 人民法院受理被执行企业破产申请后的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后,应当中止执行程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措施,包括限制消费措施。进入破产程序后,被执行企业由管理人接管,以督促被执行企业履行义务为目的的信用惩戒措施已无必要。
关键观点3: 房屋承租人能否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意义上,承租人不具有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承租人对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等具有福利性使用权的人群,可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也可提起诉讼。
关键观点4: 刑事诉讼过程中赔偿请求人的赔偿义务机关确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和法院先后决定对赔偿请求人逮捕,后刑事案件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请求人应以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遵循国家赔偿法中的“谁侵权,谁赔偿”原则,特殊情形下采取赔偿责任后置吸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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