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档主要介绍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中关于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的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信用主体享有的权益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和复制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加工和共享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关键观点2: 信用信息的异议申请
信用主体可以对公示或记载的公共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申请,包括信息存在与事实不符、存在错误、存在遗漏、侵犯合法权益、超过公示期限仍然公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披露的信息等情况。
关键观点3: 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有权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单位应及时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完成修复后停止对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
关键观点4: 国家机关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并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关键观点5: 禁止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非法提供、获取、采集等行为,包括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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