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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余元保险赔偿金该返还吗?

青海高院  · 公众号  ·  · 2025-09-05 17:43
    

主要观点总结

车主韩刚将自家机动车租赁给好友马旭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偿金。但保险公司因发现驾驶人为马旭而非韩刚,认为韩刚隐瞒了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遂要求返还保险赔偿金。经过循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韩刚需返还保险赔偿金。韩刚不服提起上诉,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韩刚的出租行为并未改变车辆的家庭自用性质,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韩刚无需返还保险赔偿金。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韩刚将自家机动车租赁给好友马旭使用,马旭在驾驶过程中发生车祸。

关键观点2: 保险公司主张

保险公司认为韩刚隐瞒了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要求返还保险赔偿金。

关键观点3: 一审法院判决

循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韩刚返还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

关键观点4: 韩刚的上诉理由

韩刚认为其出租行为未改变车辆的家庭自用性质,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无需返还保险赔偿金。

关键观点5: 二审法院裁定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韩刚的出租行为未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韩刚无需返还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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