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要案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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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贿赂物后又收受现金如何计算受贿数额

要案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9-17 11:30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围绕一起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物品的案例展开,具体讲述了秦某收受名牌包并退还以及后续收受贿赂的经过,并探讨了如何精准认定受贿数额。文章还介绍了三种不同的观点,并给出了作者的观点和理由。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例背景介绍

秦某是A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营销管理部。秦某接受赵某请托,为B公司中标A公司年度营销项目提供帮助。赵某为感谢秦某的支持和关照,送给秦某一个名牌包,后秦某退包并收取现金的行为构成受贿。

关键观点2: 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秦某收受名牌包后主动退给赵某,不构成受贿,后收40万元现金构成受贿既遂,受贿数额为40万元。第二种观点:秦某收受名牌包构成受贿既遂,受贿数额为23万元,退包行为不影响受贿金额的认定。第三次收受40万元现金的行为与退包行为无关,受贿金额应合计为63万元。第三种观点:秦某收受名牌包构成受贿既遂,受贿数额为23万元。退包再收钱的行为属于交易型受贿,受贿数额应以退包时的市场价值与40万元的差价计算,即秦某的受贿数额为43万元。

关键观点3: 作者观点

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秦某退还名牌包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秦某的“退物收钱”行为属于交易型受贿。受贿数额应认定为43万元,根据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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