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啥  ›  专栏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八批)——工伤保险待遇专题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5-01 20:31
    

主要观点总结

该问题主要针对工伤保险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以及建筑领域工伤赔偿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包括建筑企业参保手续、工伤认定前置程序、冒用他人名义入职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死亡因果关系及举证责任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工伤保险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

重点围绕工作原因进行工伤认定,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辅助要素。在无法确定工作原因时,可以通过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来认定。例如,居家办公情况下,有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关键观点2: 建筑企业参保手续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建筑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覆盖项目中的所有职工。未及时更新人员增减参保手续可能会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仅因未及时报送参保人员名单而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关键观点3: 建筑领域无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所聘用人员的工伤认定

在建筑领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所聘用人员因工伤亡,需经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法院不能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认定工伤。

关键观点4: 冒用他人名义入职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冒用他人名义入职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需厘清冒用身份入职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区别。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受到伤害被依法认定工伤后,社会保险部门应依法核发工伤保险待遇。

关键观点5: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相关问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工亡待遇的前提条件是职工死亡与工伤之间有因果关系。申请人需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工亡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职工死亡与工伤之间的因果关系,申请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
文章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