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该文章主要咨询了关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问题,包括食用农产品违法的时间认定、适用条件、对当事人的要求以及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理等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食用农产品违法的时间认定
文章询问了关于食用农产品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违法的时间认定问题,回复部门解释了两年的定义,即第一次和第三次同类型违法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两年的,不予免罚。
关键观点2: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具体内容
文章涉及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包括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时的要求,以及如何监督当事人处理非法产品等问题。
关键观点3: 文件的性质
文章询问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范性文件性质,回复部门确认了该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
关键观点4: 如何判定“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文章询问了如何判定首违免罚清单中的“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回复部门强调了当事人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留存真实有效且可明确指向上游供货商的相关凭证,才能认定其如实说明了产品来源。
关键观点5: 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理
文章询问了销售过期食品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情形,以及是否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进行赔偿,回复部门指出企业是否退赔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不是该条款的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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