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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审查与认定

江西民事审判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23 11:3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裁判要旨和解读。案件中,徐某因鹿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导致离婚,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最终判决鹿某赔偿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文章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提出的主体及条件、离婚损害赔偿的审查原则、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引用了相关法条。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及条件

主体必须为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且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同时满足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条件。

关键观点2: 离婚损害赔偿的审查原则

包括诉讼过程中的审查原则和协议离婚后的审查原则。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提出该请求。

关键观点3: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

关键观点4: “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

应当与前述列举的事由相当,如多次、长期的出轨行为,与第三人生育子女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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