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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京春:算法的可解释性与刑法归责

数字法治  · 公众号  ·  · 2025-09-22 10:00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讨论了算法的可解释性对刑法归责的影响,指出算法的可解释性只是刑法归责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不是全部。算法不具有充分可解释性并不构成刑法归责的鸿沟。文章基于风险分配理论,分析算法在产业领域的应用,认为经过算法评估达到产品安全标准的算法研发、应用行为不具有法所禁止的危险。高风险级别算法的运维者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算法使用者不应承担过度的注意义务,人与算法产品互动导致的危害结果一般情况下不能归责于消费者。对于算法作为业务决策辅助的场景应用,从事专业领域工作的人员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算法的可解释性对刑法归责的影响

算法的可解释性只是刑法归责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不是全部。算法不具有充分可解释性并不构成刑法归责的鸿沟。

关键观点2: 算法在产业领域的应用

经过算法评估达到产品安全标准的算法研发、应用行为不具有法所禁止的危险。高风险级别算法的运维者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

关键观点3: 算法使用者的责任

算法使用者不应承担过度的注意义务,人与算法产品互动导致的危害结果一般情况下不能归责于消费者。对于算法作为业务决策辅助的场景应用,从事专业领域工作的人员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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