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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施行后的11个“首案”(截止2024年7月19日)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7-24 08: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由“最高判例”公众号编辑整理,包含了新《公司法》施行后部分地方法院发布的首案判例,涉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知情权保护、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责任、强制清算申请以及债权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届出资期限或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等多个方面。每个案例均包含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法官释法,以解释新《公司法》的规定如何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

当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提前缴纳出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2: 股东知情权保护案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查询、复制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知情权旨在降低大小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代理成本,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关键观点3: 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案

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新《公司法》填补了旧法的立法漏洞,明确了转让人的责任,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债权人的保护。

关键观点4: 强制清算申请案

公司应当清算而未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新《公司法》的强制清算制度有助于企业有效退出市场,避免资源浪费。

关键观点5: 债权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案

债权人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届出资期限或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加强了债权人的保护力度,要求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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